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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六旬男子以零食诱骗两名幼女实施猥亵、强奸,获刑七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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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6 17:24:5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浙江省永康市一六旬男子林某用零食诱骗两名 6 到 8 岁的幼女,并将二人带回家中实施猥亵、奸淫。4 月 24 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这起性侵儿童案的一审判决书,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六年;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判决书显示,2019 年 11 月 17 日下午,林某在永康市经济开发区长城老村的广场上以零食诱骗,将在此玩耍的 8 岁女童罗某、6 岁女童郑某带回其位于永康市家中。随后,林某用抚摸、亲吻等方式对两名女童实施猥亵,并进行奸淫。
另据判决书中罗某、郑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显示,2019 年 11 月 19 日两三天前的下午,二人在玩耍时碰到了林某,林某称带她们去家里玩,打开电视给她们看,给她们东西吃,然后带她们到卫生间洗澡。随后,林某将罗某和郑某二人带到床上实施猥亵、奸淫,并在事后分两次各给了二人 2 元钱,交代她们不要说出去。
2019 年 11 月 19 日下午,林某以同样的方法再次将罗某、郑某带回其家中对二人进行猥亵。后罗某及郑某在回家途中遇到家人,将事情告知家长后案发。
案发后,郑某及其监护人收到林某家属的赔偿款 21000 元,对林某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案件审理期间,林某供认了其分别于 2019 年 11 与 17 日和 19 日两次猥亵罗某及郑某的犯罪事实,但否认强奸二人。
永康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害人的陈述一致证实林某曾对二人实施强奸,并有证人证言予以佐证,对于林某的辩解不予采纳。林某明知二位被害人系幼女,仍实施了强奸及猥亵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及猥亵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林某就猥亵儿童罪部分能够如实供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永康市人民法院据此于 2020 年 4 月 14 日以强奸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六年;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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