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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为驾校提供帮助,焦作原车管所所长贪污受贿712万元,执行有期徒刑十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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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17 02:23:5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日,焦作原车管所所长杨道华贪污、受贿案二审刑事裁定书在官网上公布,其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共计 711.9144 万元,个人贪污 174.93498 万元。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道华犯受贿罪、贪污罪一案,于 2019 年 12 月 18 日作出 ( 2019 ) 豫 0883 刑初 1 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道华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受贿罪
2012 年 8 月至 2018 年春节前,被告人杨道华利用担任焦作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机动车车辆管理所 ( 以下简称焦作市车管所 ) 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共计 711.9144 万元,为他人驾校预约考试、岗位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具体如下:
( 一 ) 2013 年 2、3 月份,杨道华利用职务便利,以帮助博爱顺风驾校负责人陈某 3 开办驾校需要协调关系为名,向陈某 3 索要 100 万元,为其筹建驾校协调关系、驾校学员考试预约等方面提供帮助。认定该起事实的证据有:1. 博爱县顺风驾校出具的证明、营业执照 ;2.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存款、取款凭证 ;3. 证人陈某 3、陈某 1、陈某 2、秦某 1、吕某、郑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告人杨道华的供述。
( 二 ) 2014 年中秋节前、2015 年春节前,杨道华利用职务便利,以过节需要走关系为名分 4 次向陈某 3 索要共计 27 万元,为其驾校学员报名、考试预约等方面提供帮助。认定该起事实的证据有:1. 证人陈某 3 的证言 ;2. 被告人杨道华供述及辩解及自述材料。
( 三 ) 2014 年,杨道华利用职务便利,授意陈某 3 为其特定关系人乔某装修位于焦作市农信小区 1 号楼 2 单元 54 号房屋,装修价款 12 万元由陈某 3 承担,为其驾校考试预约、考场验收等方面提供帮助。认定该起事实的证据有:1. 刘某书写的装修金额明细 ;2. 焦作市房产交易所档案资料科出具的查询对象基本信息表 ;3. 证人乔某、陈某 3、刘某的证言 ;4. 被告人杨道华的供述。
( 四 ) 2015 年,杨道华利用职务便利,分 2 次收受焦作市连顺驾校负责人张某 1 所送现金共计 150 万元,为其驾校增加考试预约名额等方面提供帮助。认定该起事实的证据有:1. 陈某 3、李某 1 等人的银行流水明细 ;2. 证人张某 1、李某 1、陈某 3 的证言 ;3. 被告人杨道华的供述。
( 五 ) 2015 年,杨道华利用职务便利,要求张某 1 出资 146.9144 万元为杨道华购买焦作市锦江现代城和诚外滩的房产和车位,为其驾校考试预约、加考指标方面提供帮助。2017 年杨道华分两次退还张某 180 万元。认定该起事实的证据有:1. 李某 1 的取款凭证、银行流水明细等证据 ;2. 河南和诚房地产有限公司收款收据、现金交款单、商品房买卖合同等证据 ;3. 证人张某 1、李某 1、吕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杨道华的供述。
( 六 ) 2015 年秋天、2016 年春天,杨道华利用职务便利,分 2 次向张某 1 索要共计 4 万元,为其驾校增加考试名额等方面提供帮助。2016 年杨道华把 4 万元全部退还给张某 1。认定该起事实的证据有:1. 李某 1 银行流水明细 ;2. 证人张某 1、李某 1、的证言 ;3. 被告人杨道华的供述。
( 七 ) 2012 年 9 月至 2013 年下半年,杨道华利用职务便利,分 3 次收受孟州市武院驾校负责人王某 1 共计 110 万元,为其驾校报名预约、考试预约等方面提供帮助。2015 年、2017 年被告人杨道华分两次将 110 万元退还王某 1。认定该起事实的证据有:1. 证人王某 1、吕某的证言 ;2. 被告人杨道华的供述。
( 八 ) 2012 年中秋节前、2014 年中秋节前,杨道华利用职务便利,分 2 次收受沁阳怀府驾校负责人李某 280 万元,为其驾校报名预约、考试预约等方面提供帮助。2014 年,杨道华退还李某 240 万元。认定该起事实的证据有:1. 证人李某 2、李某 3 的证言 ;2. 被告人杨道华的供述。
( 九 ) 2013 年至 2018 年期间,杨道华利用职务便利,分 7 次收受温县顺风驾校驾校负责人李某 4 共计 14 万元,为其驾校报名预约、考试预约,准考证发放、增加考试名额等方面提供帮助。2014 年被告人杨道华退还李某 46 万元。认定该起事实的证据有:1. 证人李某 4 的证言 ;2. 被告人杨道华的供述。
( 十 ) 2013 年年初至中秋,杨道华利用职务便利,分 3 次收受修武县鹏程驾校驾校负责人王某 2 共计 14 万元,为其驾校报名预约、考试预约、准考证发放、增加考试名额等方面提供帮助。2014 年 4、5 月份,被告人杨道华退给王某 2 现金 15 万元。认定该起事实的证据有:1. 证人王某 2 的证言 ;2. 被告人杨道华的供述。
( 十一 ) 2012 年中秋至 2014 年底,杨道华利用职务便利,分 6 次收受武陟县众兴驾校负责人魏某 5 万元、索要 2 万元,共计 7 万元,为其驾校的报名预约、考试预约等方面提供帮助。2014 年底和 2017 年底,被告人杨道华分两次退还魏某 4 万元。认定该起事实的证据有:1. 证人魏某的证言 ;2. 被告人杨道华的供述。
( 十二 ) 2012 年至 2014 年,杨道华利用职务便利,分 5 次收受修武县金秋驾校负责人杨某 1 共计 6 万元,为其驾校报名预约、考试预约等方面提供帮助。2014 年被告人杨道华退还杨某 15 万元。认定该起事实的证据有:1. 证人杨某 1、闫某的证言 ;2. 被告人杨道华的供述。
( 十三 ) 2013 年中秋前至 2016 年春节前,杨道华利用职务便利,分 6 次收受武陟 ** 驾校负责人李某 5 共计 6 万元,为其驾校报名预约、考试预约等方面提供帮助。2017 年 9 月份,杨道华将 6 万元退还李某 5。认定该起事实的证据有:1. 证人李某 5 的证言 ;2. 被告人杨道华的供述。
( 十四 ) 2014 年 4、5 月份,杨道华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武陟华兴驾校负责人白某 5 万元,为其驾校报名预约、考试预约等方面提供帮助。2014 年 8 月,被告人杨道华把 5 万元退还白某。认定该起事实的证据有:1. 证人白某、王某 3 的证言 ;2. 被告人杨道华的供述。
( 十五 ) 2012 年至 2014 年期间,杨道华利用职务便利,分 7 次收受温县阳光驾校负责人张某 2 共计 4 万元,为其驾校报名预约、考试预约等方面提供帮助。2015 年被告人杨道华将 4 万元退还张某 2。认定该起事实的证据有:1. 证人张某 2 的证言 ;2. 被告人杨道华的供述。
( 十六 ) 2013 年中秋节至 2014 年底,杨道华利用职务便利,分 4 次收受武陟路安驾校负责人何某共计 4 万元,为其驾校报名预约、考试预约等方面提供帮助。2017 年下半年,杨道华将 4 万元退还何某。认定该起事实的证据有:1. 证人何某的证言 ;2. 被告人杨道华的供述。
( 十七 ) 2013 年春节至 2015 年春节期间,杨道华利用职务便利,分 3 次收受沁阳市汽车驾校负责人杨某 2 共计 3 万元,为其驾校报名预约、考试预约等方面提供帮助。认定该起事实的证据有:1. 证人杨某 2 的证言 ;2. 被告人杨道华的供述。
( 十八 ) 2013 年中秋至 2013 年底,杨道华利用职务之便,分 2 次收受焦作市泰安驾校负责人张某 3 共计 1.5 万元,为其驾校报名预约、考试预约等方面提供帮助。之后,杨道华退给张某 3500 元。认定该起事实的证据有:1. 证人张某 3 的证言 ;2. 被告人杨道华的供述。
( 十九 ) 2015 年至 2017 年春节前,杨道华利用职务便利,分 5 次收受焦作市车管所干警司某共计 12 万元,为其岗位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认定该起事实的证据有:1. 证人司某的证言 ;2. 被告人杨道华的供述。
( 二十 ) 2013 年至 2015 年,杨道华利用职务便利,分 5 次收受焦作市车管所干警崔某共计 5.5 万元,为其岗位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2015 年上半年,被告人杨道华退还崔某 3 万元。认定该起事实的证据有:1. 证人崔某的证言 ;2. 被告人杨道华的供述。
二、贪污罪
( 一 ) 2012 年至 2015 年期间,被告人杨道华利用担任焦作市车管所所长的职务便利,指使车管所办公室干警崔国平通过截留和套取车管所干警伙食补助和宏达考场考试用车燃油费的手段,形成小金库共计 194.45668 万元,其中杨道华个人贪污 174.93498 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 崔国平提供的小金库流水账及支出明细等证据 ;2. 崔国平提供的车管所用油情况明细表 ;3. 崔国平书写的伙食费套现统计表 ;4. 崔国平书写的流水账燃油费提现统计表 ;5. 崔国平书写的流水账 ;6. 崔国平书写的流水账 ;7. 崔国平书写的现金支付表明细 ;8. 焦作市公安局的证明以及伙食费明细等证据 ;9. 焦作市公安局关于车管所伙食费的财务凭证及附件等证据 ;10. 焦作市宏达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财务凭证等证据 ;11. 焦作市公安局拨付车管所燃油费统计表及财务凭证等证据 ;12. 焦作市鑫宏机动车安检有限公司会计杨敏提供的鑫宏支付车管所伙食费和厨师工资的证明以及具体金额的财务凭证等证据 ;13. 证人徐某、张某 4、邓某、张某 5、陈某 3、赵某、杨某 3、王某 4 等人的证明材料 ;14. 证人崔国平、秦某 2、宋某、田某等人的证言 ;15. 被告人杨道华的供述。
综合证据:1. 户籍证明及证明等证据 ;2. 杨道华干部任免表、焦作市委任免通知等证据 ;3. 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延长留置措施呈批表等证据 ;4. 发、破案经过,情况说明 ;5. 扣押决定书 ;6. 孟州市检察院对李涛的立案决定书、李涛的刑事判决书等证据 ;7. 焦作市连顺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出具的报表 ;8. 车管所提供的统计表 ;9. 焦作市公安局出具的更正、焦作市车管所出具的更正说明 ;10. 焦作市元之宏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焦作市元之宏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 ;11. 证人吕某、陈某 3、冯某 1、冯某 2 心的证言。
据此原审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杨道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 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二、暂扣的被告人杨道华赃款 4697993.8 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 杨某 1、李某 4、魏某、李某 5、李某 1、王某 2、张某 2、何某、白某、崔某所退赃款共计 136 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 杨道华退给王某 1 的 110 万元、李某 240 万元、张国平 500 元涉案赃款继续予以追缴,追缴后上缴国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杨道华犯受贿罪、贪污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杨道华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 ( 一 ) 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来源:焦作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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