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325|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在生死面前,你应该如何选择?

[复制链接]

265

主题

265

帖子

4

积分

新手上路

Rank: 1

积分
4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0-4-10 01:01:0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一个洞穴探险者之死
20 世纪 40 年代,著名法学家朗 · 富勒 ( Lon Fuller ) 在 20 世纪 40 年代早期 ( 时任哈佛法学院法哲学教授 ) 为了教学的目的而虚构了一个经典案例——洞穴奇案。
这个故事是这样的:
法庭上站着 4 名被告,而这 4 名被告都是洞穴探险协会的成员,该协会是一种洞穴探险业余爱好者的组织。在 ( 去年 ) 五月上旬,他们与同是该协会会员的罗杰 · 威特莫尔 ( Roger Whetmore ) 一起走进了位于联邦中央高原的一个石灰岩洞。当他们深入洞内很远时,突然发生了山崩。巨大的岩石纷纷滑落下来,完全堵住了他们所知晓的唯一洞口。
发现被困后,他们就在堵塞的洞口附近安顿下来,等待营救人员来移除那些阻碍他们离开这个地下牢笼的巨大石堆。由于威特莫尔与四名被告未能按时回家,他们的家属通知了该协会的秘书……一支营救队火速赶往事发的地点。
营救的任务非常艰巨……移除障碍的工作好几次都被新近发生的山崩所阻断……在这些人进入洞穴之后的第三十二天,营救终于成功了。
由于知道这些探险者仅仅携带了少量食物,也知道洞内没有任何动物或植物能够让他们赖以为生,因此人们早就担心他们可能在洞口被打通之前便已经饿死了……
从陪审团采纳的被告证词来看,正是威特莫尔首先提议从他们五人中的一人身上来获取给养,否则谁都不可能活下来。也正是威特莫尔首先提议运用抽签的方式,并提醒其他人,自己恰好随身携带了一副骰子。四名被告起初不愿意采纳如此骇人听闻的做法,但是……他们最终同意了威特莫尔的提议……
而在掷骰子前,威特莫尔却宣布撤回这个约定,理由是经他再三考虑,决定在实施如此恐怖的权宜之计前再等待一个星期。其他人指责他出尔反尔,并坚持继续掷骰子。轮到威特莫尔时,一名被告替他掷了骰子,其他被告也要求他针对掷骰子的公平性表达可能存在的异议。
但威特莫尔声明自己没有异议。投掷的结果对他十分不利,因而他被同伴杀死并吃掉了。
四名被告获救之后……被指控谋杀罗杰 · 威特莫尔……在冗长的特别裁断中,陪审团认定了如上所述的事实;并进一步表示,如果根据这些事实四名被告犯有被指控的罪行,那么陪审团将认定被告有罪。基于这个特别裁断,承审法官裁决四名被告谋杀罗杰 · 威特莫尔罪名成立。
为了一部分人的生命权,真的可以牺牲他人的生命吗?
由于在刑罚问题上,联邦法律不允许法官有自由裁量的余地,因此承审法官判处四名被告绞刑。
陪审团解散之后,其成员联合起来向首席行政长官请愿,要求将刑罚减轻为六个月监禁。承审法官也向首席行政长官递交了类似的请求。但首席行政长官至今仍未就此做出回应,他明显是在等待我们最高法院对纠正错判申诉做出的裁决。
摆在首席法官特鲁派尼所执掌的最高法院面前的问题,是应该推翻抑或维持下级法院针对四名幸存的洞穴探险者所做出的谋杀罪名成立的裁决。
这个洞穴探险者们的困境完全是假想出来的,如同这些虚构的诉讼程序所在地——纽卡斯国 ( Newgarth ) 最高法院一样。
我们的目的,并不是要回顾和评价在这个案例中富勒所呈现出的他称之为 " 有分歧的政治和法律哲学 "。相反,我想把分析的焦点聚集在因杀死罗杰 · 威特莫尔而产生的道德问题方面,以及围绕案例结局和可能的替代性结局的论证推理方面。威特莫尔和他不幸的同伴们在洞穴中的行为,向我们提出了几个道德问题。其中之一是我们之前已经遇到的:
在并非所有人都能幸存下来时,谁 ( 如果有人 ) 应当去死?
幸存的洞穴探险者们杀死威特莫尔的行为明显不是自卫行为。一个人不可能出于自卫而杀死或伤害他人,除非是为了应对来自该他人的攻击性致命行为或类似行为的企图。没有人声称威特莫尔曾对洞穴中的任何人实施过,或试图去实施,或者威胁着要实施任何攻击性行为。因此,自卫在该案例中就只是个与事实不相干的问题。
另一方面,四位洞穴探险者杀死威特莫尔又确实是出于自我保护的意图。他们相信,只有通过残忍的食人行为他们自己才可能幸存下来。他们很可能也相信,权宜之计以及正常情理都要求在食人之前先把人杀死,而威特莫尔正是他们恰当选择用来给养自身的人。当然,自卫是自我保护的一种形式;也很可能正是存在于上位概念 ( 自我保护 ) 与它的下位概念 ( 自卫 ) 之间的简单混淆,才促使有些人提议应当考虑杀死威特莫尔行为中的自卫因素。因此,需要我们审视的就是自我保护的观念或目标。
如果,我是一名器官移植的外科医生,我有几个濒临死亡的病人——如果有合适的器官移植,他们每一个人都可能活下来。
这些病人中,有两个人各需一个肾脏,还有一个人需要肝脏,第四个人需要心脏,而第五个人需要全面输血。你的医生告诉我,由于不可治愈的脑部肿瘤,你快要死了。而我的助理发现,你的血型和内脏组织都非常适宜移植给我所有的病人。因此,我与其等待你自然死亡——到那时,我所有的病人也都死了,还不如提议立即把你瓜分了以保全我的那些病人。毕竟,一旦关涉到人的生命,你肯定会同意,如果不是所有人都能活下来,那么让一部分人活下来总是更好的。因此你必然也会同意,四个存活一人去死要优于五个全死。
由于心里记着我们之前对威特莫尔案件的讨论,你可能反对牺牲自己而成为器官捐赠者。首先,你会质疑说,自己没理由相信这是通过一个公正的程序使自己被选中去牺牲生命。在所有可能的捐赠者中,为什么就是你被选中了?这个反对理由有一些说服力,但并不太多。原因在于,假设基于医学根据而证明你是唯一匹配的捐赠者;或者,即便你只是医学上适宜的很多捐赠者中的一个,但你却是这些人中唯一会在不久的将来过早死亡的人。一旦有必要保全生命,并且这样做的损失实际上能够只由一个人承担,或者最好只由一个人承担,那么这个人将不得不承受这些损失——功利主义者大概就会这样争辩。
幸运的是,你还有另一个更有说服力的反对理由。无论你是如何被选中的,你都会坚决主张自己对其他病人没有牺牲的义务或责任;因此,这个外科医生没有权利瓜分你的身体,因为你从未直接或间接同意任何程序以保全这些人的生命而牺牲你自己。
这里的利害关系可以用人们普遍接受的一个道德原则来表达:任何一个无辜者的生命都不应只是为了满足其他人的需要——即便是多数人的需要——而被牺牲。
关于生命选择的原则与目标
" 自卫 ":对他人的致害 ( 包括致死 ) 行为是正当的,只要这种行为是避免因该他人无端挑起的不当侵害行为而使自己成为受害者的必要条件。
" 自我保护 ":对他人的致害 ( 包括致死 ) 行为是正当的,只要这种行为是自己本人能够幸存下来的必要条件。
" 权利原则 ":一个有权完成目标的人,他也有权去运用足以完成该目标的特定手段。
" 霍布斯原则 ":一个人无法以他本人的自愿行为来加害他自己。
" 不可撤销性 ":未经其他参与方的同意,任何一方都不可撤销庄严的约定。
" 平均分割 ":当利弊是在几个人中间分配时,每一个人都应当平均拥有利弊。
" 忠诚于团体 ":团体的需要总是优先于任何团体成员的个人需要、利益或权利。
" 功利主义原则 ":在所有可供选择的方案中,主体都应当选择那个能够带来最大净收益的方案。
" 尽可能多地保全生命 ":为了尽可能多地挽救生命,应当选择导致尽可能少的牺牲者的做法。
" 完成目标的唯一必要手段 ":如果少数人的死亡是许多人幸存的必要条件,那么少数人的死亡就是正当的。
" 康德条件 ":未经一个人自愿且明确的同意,其他任何人都无权把这个人仅仅作为完成自己目的的一种手段。
" 生命权 ":任何一个无辜者的生命都不应未经其同意就为了满足其他人的需要而被牺牲。 ( " 康德条件 " 隐含这一点。 )
" 同等风险 ":通过公平的抽签方式,牺牲那些不走运的人。
" 分担灾难 ":少数人的自我牺牲可以使大多数人保全生命,而由于没有人自愿成为牺牲者,那么谁都别活就是更好的选择。
关于洞穴奇案,你有什么想说的,欢迎留言讨论。
本文摘自:北京大学出版社 《要命的选择:霍尔姆斯杀人案、洞穴奇案和吉姆的困境》
作者:〔美〕雨果亚当贝多著
当遭遇特殊情形,无论怎样选择都会导致有人丧生,这个时候,我们该如何做出 " 要命的选择 "?通过这样的 " 头脑风暴 " 和 " 良心煎熬 ",贝多教授展示了 " 道德决疑法 " 这种已有千年历史的伦理分析方法在当代依然旺盛的生命力。

本帖子中包含更多资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收藏收藏

这是一种鼓励!你懂的~

×

打赏支付方式:

打赏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亲,赶快加入我们吧!
X
0512苏州网X

0511.net镇江网 分享生活 温暖你我

0511.net镇江网|镇江大小事,尽在镇江网! 镇江网由镇江亿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组建。镇江网汇集了镇江本地新闻信息,视频专题、国内外新闻、民生资讯、社会新闻、镇江论坛等。镇江网是镇江地区最具影响力的综合性门户网站,是镇江人浏览本地新闻的首选网站。...

点击查看详情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