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809|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男子高价买学区房后,竟被告知不能落户!只因忽略这一细节

[复制链接]

676

主题

676

帖子

2054

积分

金牌会员

Rank: 6Rank: 6

积分
2054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8-12-20 15:46:3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名城苏州网,苏州城市综合门户、国家一类新闻网站,18 载与苏州人一起成长!苏州本地权威新闻资讯平台,生活便民一手掌握,名城苏州比你更懂你。
望子成龙是每个做父母的心愿,</b>
不少家长宁可省吃俭用,
也要买套学区房。
但有人花钱大价钱买房,
孩子却不能在心仪的学校念书。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卖房人不是户籍户主,
民警表示无法强迁

杭州张先生的女儿已年满五周岁,为了让女儿能进一所好学校,他在某知名小学附近买了一套房子。
当张先生去派出所办理户籍迁移手续时,他被民警告知,这套房子内原有一户人家的户籍尚未迁出,派出所不能为小张一家办理落户手续
通过民警提醒,他们赶紧联系原房主,希望原房主立即将户籍迁出。令人惊诧的是——该套房屋内的户籍户主并非是原房主,而是另有其人


原来,这套房子是原房主买来投资的,购房后没有迁户口,现在的户主仍是上一个房主老王。小张与老王协商要求其从该套房屋内将户籍迁出,不料老王却说自己暂时没地方落户,不愿意迁出
小张向警方求助,民警表示无权将公民的户籍强行迁出辖区。小张又跑到法院起诉,法官审查后告知,户籍问题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小张既无奈又愤怒,前来咨询律师,公安机关、法院和房管部门是否存在不作为的行为。
对此,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郑付林表示,本案中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的行为并无不妥
首先,公安机关确实无权将辖区内的居民户籍强行迁出。而法院不受理此类户籍纠纷的理由也是充分的,因为双方在购房合同中并无对落户问题进行约定。除非当事人双方在购房合同中对落户问题有过明确的约定,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才能提起违约之诉。
至于房管局,在本案中根本就没有过错。现实生活中,人户分离的现象很普遍,公民的居所不一定就是其户籍所在地。根据现行法律,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没有义务去审核交易房屋的居民户籍情况,户籍问题也不属于房管局的管理权限。



因此,
大家在购买房屋,
特别是出于买 " 学区房 " 的
目的购买房屋时,
一定要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去派出所了解所购房屋是否有他人的户籍在内。
第二、与合同相对人确认原有户籍在房屋过户后是否能够及时迁出,可在购房合同中特别约定原有户籍的迁出期限以及违约责任。
第三、向目标学校咨询拟购买房产所在小区是否属于该校的学区范围,必须注意小区与学校的空间距离与学区范围并无必然联系。
第四、向目标学校了解所购房屋是否还有入学指标可用。有的热门学校规定一套房屋在一定时间段内只能享有一个入学指标,若之前的房主已经使用过这个指标了,则存在较大的风险。
第五、当地教育行政机关和目标学校咨询该校对辖区内生源的落户年限等各项条件是否有具体要求。有的热门学校会对按照入户先后顺序排定入学指标,故一定要了解清楚。
花高价购买了 " 学区房 ",不一定就能顺理成章地就读心仪的学校。律师提醒广大市民,在购买学区房时必须擦亮眼睛,全面做好功课,才能使购买学区房的目的不落空。
太心塞!
只能说在买房时,
一定要注意这个细节,
千万别让重金都打水漂!
同感的,点个赞!


来源:萧山司法、萧山日报、扬子晚报
精彩推荐






点击上面图片即可查看
买房要谨慎,否则损失的是血汗钱!
有同感的,点个赞吧!
↓↓


收藏收藏

这是一种鼓励!你懂的~

×

打赏支付方式:

打赏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亲,赶快加入我们吧!
X
0512苏州网X

0511.net镇江网 分享生活 温暖你我

0511.net镇江网|镇江大小事,尽在镇江网! 镇江网由镇江亿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组建。镇江网汇集了镇江本地新闻信息,视频专题、国内外新闻、民生资讯、社会新闻、镇江论坛等。镇江网是镇江地区最具影响力的综合性门户网站,是镇江人浏览本地新闻的首选网站。...

点击查看详情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