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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人大史上头一回!全市人民监督一部法的具体实施,40多个政府部门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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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0 18:38:2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序号
事项
条例规定
对口部门
工作落实情况
拟出台政策及备注
1
建立推进机制
第四条第一款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优化营商环境的原则和要求,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的统筹推进工作机制,完善服务企业联席会议机制,加强统筹本行政区域企业服务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责任人
市发改委等
市政府已建立全市营商环境工作专班。
市、区两级均已建立主要领导负责、发展改革部门统筹、各部门参与的营商环境工作推进机制。
2
加强制度创新
第五条第二款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临港新片区、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虹桥商务区等区域应当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先行先试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改革措施。
1、自贸区管委会
2019年7月30日,浦东新区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探索"一业一证"改革的决定》。
2019年12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2019〕126号)。
2020年4月,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发布《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
2、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2020年3月,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发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全面深化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实施方案》(沪自贸临管委〔2020〕143号)。
3、市科创办
2019年,市科创办制定《张江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沪科创办〔2019〕20号)和《张江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沪科创办〔2019〕21号)。
按照市政府关于由张江科学城建设管理办公室接受市级部门委托实施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通知,做好56项行政审批事项落实工作,深入推进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4、虹桥商务区管委会
3
推进长三角营商环境合作
第六条 本市加强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相关省、市的交流合作,以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营商环境建设为重点,推动建立统一的市场准入和监管规则,着力形成要素自由流动的统一开放市场,提升长江三角洲区域整体营商环境水平。
1、市发改委(示范区管委会)
2019年1月,三省一市人民政府共同签署了《长三角地区市场体系一体化建设合作备忘录》。
2020年7月,三省一市人民政府共同制定出台《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示范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2020年版)》和《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先行启动区产业项目准入标准(试行)》。
2020年9月,三省一市信用、生态环境部门共同修订了《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领域实施信用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2020年版)》。
2020年10月,市发改委与浙、苏有关方面共同对外发布了《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20年版)》。
市发改委准备制定《长三角市场主体基础数据管理制度》,加强长三角市场主体基础数据交换。
2、市市场监管局
2019年8月,三省一市市场监管局共同签署《长三角地区共同开展"满意消费长三角"行动方案》及实施方案。
2019年12月,三省一市市场监管局共同制定了《关于允许境内自然人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办法》、《关于简化登记材料开展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互认的试点办法》、《关于持永久居留身份证外籍人士创办科技型企业试行办法》,上海发文号:(沪市监规范〔2019〕9号)。
2020年1月,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推进长三角标准一体化的实施意见》。
2020年10月,市市场监管局印发实施《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统一企业登记标准实施意见》。
三省一市市场监管局拟统一应用电子营业执照合作,推进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科技一体化发展合作,加强反垄断执法协作,推进绿色产品认证合作,强化法制计量领域合作互认,联合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深化"满意消费长三角行动"。
4
营商环境评价结果运用
第八条 本市按照营商环境评价体系要求,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推进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
市发改委及有关部门
2018年3月,市政府出台《上海市着力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行动方案》(即营商环境改革1.0版)。
2019年3月,出台《上海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实施计划》(即营商环境改革2.0版)
2020年1月,出台《上海市全面深化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实施方案》(即营商环境改革3.0版)。
市发改委拟根据世行、国家评测指标整改情况,推出营商环境改革4.0版。
各区、各部门应当根据营商环境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
各部门落实营商环境3.0版,世行指标对标改革的122项任务已基本完成和落实,共计出台政策文件24部。
5
市场准入
第十条 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国家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市发改委
2020年4月,市政府对本市涉及负面清单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2018年底印发的《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2018版)》的通知(沪经信调〔2018〕990号)将停止更新和发布。
本市根据城市功能定位、发展规划以及环保安全等相关规定,按照规定程序制定产业引导政策,并向社会公开。
市经信委
市政府发布《上海市促进在线新经济发展行动方案(2020-2022年)》(沪府办发〔2020〕1号)。
2020年,市经信委印发《关于促进本市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经信规范〔2020〕10号),《上海市产业绿贷支持绿色新基建(数据中心)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沪经信节〔2020〕652号),《临港新片区创新型产业规划》的通知(沪经信规〔2020〕743号)。
6
扩大开放
第十一条 本市对标国际高标准投资贸易规则,推进贸易便利化,鼓励和促进外商投资;按照国家部署,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临港新片区实行外商投资试验性政策措施,扩大对外开放。
市发改委、市商务委等
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上海市外商投资条例》,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2020年1月,市商务委、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印发《关于推进本市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开放型经济新高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商规〔2020〕3号)。
市商务委拟2021年修订《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鼓励各类企业在本市设立总部机构、研发中心,鼓励与上海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和科创中心建设密切相关的国际组织落户本市,支持创设与本市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的国际组织。
市商务委
2019年7月,市政府发布《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促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规〔2019〕30号)。
2019年7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的通知(沪府规〔2019〕31号)。
2020年11月2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鼓励设立和发展外资研发中心的规定》。
7
市场主体自主经营权、财产权等权益保护
第十二条 本市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经营自主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保护企业经营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市人大常委会修订《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自2020年6月18日起施行;制定《上海市外商投资条例》,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应当由市场主体依法自主决策的定价、内部治理、经营模式等事项,不得对市场主体实施任何形式的摊派,不得非法实施行政强制或者侵犯市场主体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1、市市场监管局
2020年7月,市市场监管局印发《关于开展本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专项治理的通知》。
2020年9月,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共同制定印发《关于开展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工作的通知》。
2、市高院
2020年1月,市高院与市工商业联合会签订《关于加强合作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合作意见备忘录》;与市企业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签订《关于共同搭建企业、企业家法律服务平台的合作意见备忘录》。
3、市检察院、
2020年7月,市检察院印发《上海市检察机关关于深化服务保障科创板注册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4、市公安局
市公安局依托智慧公安系统平台,多元监测经济犯罪风险因子,主动发现违法犯罪线索200余条,第一时间开展落地打击,切实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上门帮助民营企业查找管理漏洞、风险隐患,指导企业完善内控机制,遏制职务犯罪滋生空间,促进企业提升抵御经济风险与防范经济犯罪的能力。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有权自主决定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市民政局
2018年,市民政局制定《上海市社会团体内部管理制度示范文本》(沪社团〔2018〕2号),其中《社会团体会员管理制度》规定:"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019年5月,市民政局修订《上海市行业协会章程示范文本》、《上海市异地商会章程示范文本》,都规定会员享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8
平等对待市场主体
第十三条第二款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制定和实施歧视性政策。
市区政府和市司法局等部门
2020年,市司法局印发《关于开展本市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第三款 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不得设定不合理条件,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供应商,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参与。
1、市住建委
2019年,市住建委出台系列文件:1、《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行为记录办法(2019版)》(沪建招〔2019〕4号),2、关于修订印发《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沪建建管〔2019〕792号),3、《在沪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和规范(2020版)》(沪建建管〔2019〕739号)。
2020年3月,市住建委出台《关于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项目推行电子招标投标的通知》(沪建建管〔2020〕139号);8月出台《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沪住建规范〔2020〕10号);《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使用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沪建建管〔2020〕384 号)。
市住建委拟研究修订总承包招标评标办法,持续完善施工电子化招投标平台建设和完善工作,并在招投标中进一步运用信用评价结果。
市交通委拟在统一招投标平台的基础上,尽快研究出台一系列长期性、覆盖面更大的政策措施,如《上海市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上海市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等。
2、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在集中采购机构年度考核、社会代理机构监督检查以及政府采购投诉举报处理中高度关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的平等参与权。
第四款 本市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优化交易服务流程,依法公开公共资源交易规则、流程、结果、监管和信用等信息。
市发改委出台《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升级改造工作方案》、《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一网三平台"建设实施方案》、《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数据规范(试行)》、《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等文件。
市发改委拟研究制订《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政府规章);拟出台《上海市深化公共资源"一网交易"改革三年行动计划》。
9
维护公平竞争
第十四条 本市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工作协调机制,加大执法力度,预防和制止市场垄断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市市场监管局等
2020年11月,市人大常委会修订《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2019年,市场监管局出台《反垄断执法工作规则》《反垄断执法人才库管理办法》、《反垄断执法专家库管理办法》,以及《上海市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
2020年3月,市市场监管局出台《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反不正当竞争有关工作的意见(沪市监竞争〔2020〕46号)》。
2020年7月20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联合发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开展强化竞争政策实施试点的通知》(沪市监垄价〔2020〕344号),2020年向社会推出"竞课堂"系列品牌课程。
2020年9月,市市场监管局印发《关于开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
2020年11月19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经营者竞争合规指南》上海市地方标准,为全国首个引导企业全方位开展竞争合规建设的推荐性地方标准,将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
2019年7月,市民防办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人防行业整治加强行业自律的通知》(沪民防〔2019〕49号);2020年8月,签署《沪苏浙皖人防办关于推进长三角人防行业市场一体化发展协议》。
市市场监管局拟出台《关于进一步明确长三角反垄断执法一体化合作事项的通知》。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十五条 本市营造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
市人大常委会修订《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自2020年6月18日起施行。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扶持、费用减免、金融支持、公共服务等方面制定专项政策,并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1、市经信委
2019年,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等制定《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范〔2019〕9号)。
2019年,市财政局会同相关单位调整相关税收政策实施标准,相关文件有《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沪府规〔2019〕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房产税房产原值减除比例的通知》(沪府规〔2019〕5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沪府规〔2019〕6号)。
3、市税务局
市税务局建立政策精准落实机制,依托税收大数据,加强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精准宣传辅导,全面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大力推进"银税互动",会同市银保监局等部门,推进"银税互动"合作机制,降低中小企业融资制度性成本。
中小投资者保护
第十六条 本市加大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力度,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表决权、收益权和监督权,发挥中小投资者服务机构在持股行权、纠纷调解、支持诉讼等方面的职能作用,提升中小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的便利度。
1、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上海证监局
2020年5月,上海证监局联合市金融工作局、上海证券交易所、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等,线上举办"心系投资者携手共行动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上海地区投资者保护网上宣传活动;6月,开展为期3个月的"诚实守信做受尊敬的上市公司"投资者保护宣传百日行动。
2020年11月,市政府印发《关于推动提高上海上市公司质量的若干措施》(沪府规〔2020〕26号),对保障中小投资者权益作了规定。
2、市检察院、市高院、公安局、司法局
市检察院出台《上海市检察机关关于深化服务保障科创板注册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等。
市公安局建立上线"非法集资案件投资受损人信息登记平台",为全国的涉沪企业投资受损人员提供在线登记服务,并及时公布案件侦办进展情况,有效提升中小投资者报案登记及信访接待的便捷性。
证照分离改革
第十七条 本市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证照分离"改革范围,通过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分类推进改革。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领域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
市政府办公厅、市市场监管局、浦东新区等
2019年11月30日,市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实施方案》(沪府办〔2020〕126号)。
2020年3月,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方案的通知》(沪市监法规〔2020〕80号)。
2020年12月,市公安局印发《关于在全市范围推广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举措的通知》(沪公通字〔2020〕174号),明确对"保安培训许可""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等4个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
本市支持"一业一证"审批模式改革探索,将一个行业准入涉及的多张许可证整合为一张行业综合许可证。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企业自主申报的经营范围,明确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许可事项,同时将需要申请许可的企业信息告知相关主管部门。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依企业申请及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并将办理结果即时反馈市场监管部门。
市市场监管局
市市场监管局梳理形成了上海自贸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目录共计519项,涉及46个审批部门,规范落实企业登记经营范围与申办经营许可事项之间的全程信息化衔接。
2020年2月3日,上海市"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涉企经营范围规范化系统正式上线,实现"勾勾选选完成经营范围申请"。
涉企收费事项规范
第十八条 对依法设立的政府性基金、涉企保证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目录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执行。市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编制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开。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市财政局、发改委发布《关于公布上海市2019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沪财税〔2019〕45号)。
2019年12月,市发改委发布了《上海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版)》;
市财政局按年度编制发布《上海市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上海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本市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保证保险等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具体规范和办事指南
市发改委、住建委
2016年8月,市住建委会同市财政局出台《关于在本市切实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沪建建管联〔2016〕643号),2019年6月,市住建委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治理打击违法行为的通知》(沪建建管(2019)385号)。
市住建委按照已出台相关文件的要求,持续推行以金融机构保函、保证保险等替代现金缴纳工程建设领域涉企保证金。
促进行业协会发展
第十九条 本市培育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依法规范和监督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
市民政局牵头推进本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局出台《关于开展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工作的通知》。
2014年9月,市民政局制定《上海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9月修订为《上海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
2018年,市民政局制定《上海市社会团体内部管理制度示范文本》(沪社团〔2018〕2号)。
2019年,市民政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局等出台《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本市违规涉企收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市监垄价(2019)387号)。
2020年,市民政局会同市发改委等出台《关于开展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工作的通知》(沪发改价调(2020)15号)。
2020年4月,市民防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上海市民防协会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沪民防〔2020〕34号);2020年12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民防工程行业协会管理的意见》(沪民防〔2020〕135号)。
2021年拟修订《上海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和能力建设,及时反映行业诉求,组织制定和实施团体标准,加强行业自律,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服务。
2019年12月,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文出台《上海市实施办法》。
2020年3月,市民政局会同市工商联等出台《关于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支持本市民营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复市的通知》。
履行政策承诺
第二十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
闵行等区先后制定《关于闵行区征收集体土地居住房屋补偿标准的意见》《闵行区土地储备成本认定办法》等文件,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程序,将拆迁条件、房源选择、补偿情况等事项全过程公开,严格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协议,未发生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的行为。
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采取征用等措施的,应当依法对市场主体予以补偿。
清理拖欠
第二十一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事业单位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也不得在约定付款方式之外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1、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在预算编制时,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按项目轻重缓急和项目实际据实安排,切实保障重点支出和刚性支出;预算执行时,按项目进度及时足额拨付资金。
2、市审计局
2020年9月,市政府办公厅出台《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沪府办规〔2020〕12号)。
市审计局将优化营商环境情况作为重大政策措施落实跟踪审计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重点审计项目计划。
3、市住建委
2019年2月,市住建委出台《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2020年,市住建委出台《关于2020年元旦春节期间本市房屋建筑工程领域加强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工程劳务用工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建建管〔2020〕316号)。
市住建委拟持续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并造成一定不良社会影响的企业通过通报、纳入信用评价等方式进行严惩;加强跨部门协作,开展建筑工地联合检查。
本市探索建立拖欠账款行为约束惩戒机制,通过预算管理、绩效考核、审计监督等,防止和纠正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问题。
根据市政府关于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的有关部署和市服务企业联系会议办公室职责分工,市财政局负责市级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清欠账款统计工作。2020年以来,本市市级政府部门及所属机构拖欠账款金额为0。
市审计局重点关注惠企相关政策落实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督促被审计单位切实履行整改责任,持续关注重大项目审批效率、减税降费、清理拖欠企业账款、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等优化政务服务政策落实情况。
知识产权保护
第二十二条 本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理顺知识产权综合管理和执法体制,加强跨区域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
市知识产权局
市知识产权局实现对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的集中统一管理,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挂牌区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执法职责由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
2020年4月,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方案》。7月,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责任分工及推进计划(2020-2021)》。9月,市知识产权局印发《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落实内部责任分工及推进计划(2020-2021)》。
2019年10月上海与苏浙皖签署了《长三角区域知识产权执法协作协议书》;与北京等省市探索知识产权跨区域保护协作,签署《十二省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协作协议书》。
本市依法实行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完善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探索开展知识产权公益诉讼完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的侵权预警、法律服务和司法救济。
1、市高院
市高院对于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依法支持权利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对于故意侵权行为的威慑作用。长三角三省一市高院与知识产权局共同签署《长三角区域人民法院和知识产权局关于推进长三角一体化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备忘录》。积极推进上海法院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上海中心诉调对接工作。积极落实行政调解与司法确认互相衔接机制。
2、市检察院
2020年6月,市检察院印发《上海市检察机关落实上海市的工作意见》。
本市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调解、仲裁、知识产权服务等机构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中的积极作用。
市司法局
一网通办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本市建设全流程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一网通办"平台),推动线下和线上政务服务融合,整合公共数据资源,加强业务协同办理,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推动市场主体办事线上一个总门户、一次登录、全网通办。
市政府办公厅及大数据中心等
2018年10月,市政府出台《上海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沪府令9号)。
2020年9月,市政府办公厅出台《上海市"一网通办"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办〔2020〕55号)。
2021年市政府办公厅初拟出台《"一网通办"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和运行规范》。
第二款 本市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一网通办"平台办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公共安全等情形的除外。市场主体可以通过"一网通办"平台办理政务服务,并可以通过企业专属网页获得精准化政务服务。
2020年1月,市政府办公厅出台《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以企业和群众高效办成"一件事"为目标全面推进业务流程革命性再造的指导意见》(沪府办〔2020〕6号)。
第三款 市政务服务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协调推进、指导监督"一网通办"工作。各区、各部门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细化量化政务服务标准,编制政务服务办事指南,明确事项办理条件、办事材料、办理流程、容缺受理等内容,线上办理和线下办理标准应当一致。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条件不得含有兜底条款,相关部门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办事指南规定之外的申请材料。
2020年1月,市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深入推进"一网通办"进一步加强本市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与管理的意见(试行》(沪府办〔2020〕7号)。
2020年5月,市审改办出台《关于开展"一网通办"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线上线下不一致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沪审改办发〔2020〕12号)。
第五款 本市推进"一网通办"平台涉外服务专窗建设,为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人提供便利化政务服务。
已在"一网通办"总门户开设涉外服务专窗。
改进窗口服务
第二十四条 本市政务服务大厅推行综合窗口服务,实行综合受理、分类办理、统一出件。
市政府办公厅及其他部门
2019年4月,在浦东新区、徐汇区、杨浦区、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6个区和市公安局开展综合窗口改革试点。在试点基础上,市审改办2019年10月印发《上海市区级行政服务中心全面推广综合窗口工作方案》,在全市区行政服务中心全面推进综合窗口改革。
服务窗口应当加强标准化管理,推进规范化建设,健全一次告知、首问负责、收件凭证、
限时办结等服务制度,完善预约、全程帮办、联办以及错时、延时服务等工作机制。
2020年1月,市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深入推进"一网通办"进一步加强本市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与管理的意见(试行)》(沪府办〔2020〕7号)。
各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窗口服务力量配置和窗口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服务窗口应当按照政府效能建设管理规定,综合运用效能评估、监督检查、效能问责等手段,提高服务质量和效能。
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情形外,窗口工作人员不得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不予收件。窗口工作人员不予收件的,各部门应当加强核实监督。
行政许可清单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市对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清单管理制度。市审批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清单并进行动态调整
市政府办公厅及有关部门等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一网通办"总门户、部门网站等渠道公布包含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在内的市、区两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并及时更新;同时,加大向重点区域放权力度。
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之外,不得违法设定或者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对国家和本市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继续实施、变相恢复实施或者转由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其他组织实施。
各相关部门应当将本年度行政许可办理、费用收取、监督检查等工作情况,向同级审批改革部门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市全面推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对审批条件难以事先核实、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且风险可控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可以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但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以及依法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行政审批事项除外。告知承诺的具体事项,由审批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市政府办公厅等
2018年4月,市政府出台《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沪府令4号)。
实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的,相关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审批条件的,应当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依法对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审批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满足条件的,应当撤销办理决定,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信用信息平台。
行政审批的相关部门
2018年,市住建委制定有《关于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告知承诺电子化审批》(沪建质安〔2018〕623 号),2020年6月,出台《关于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证照分离"改革举措的通知》(沪建建管〔2020〕248 号)。
市交通委对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港口经营许可、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审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备案等10个事项实施告知承诺,基本涵盖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行政、交通建设工程、停车管理等主要交通业态。
  2020年,市水务局出台《上海市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管理办法》(沪水务〔2020〕270号),印发《关于推行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和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水务〔2020〕653号)。
市生态环境局在本市特定区域和特定行业推行环评告知承诺。2020年3月印发《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扩大环评豁免和环评告知承诺实施范围的通知》(沪环评〔2020〕57号),助力企业复工复产,进一步扩大环评豁免的项目类型和环评告知承诺的实施范围。
2020年2月,市绿化市容局出台《关于修订的通知》(沪绿容〔2020〕14号,6月,出台《关于修订的通知》(沪绿容〔2020〕217号)和《关于发布的通知》(沪绿容〔2020〕218号),《关于发布的通知》(沪绿容〔2020〕378号),《关于发布的通知》(沪绿容〔2020〕16号),《关于印发的通知》(沪绿容〔2020〕314号)。
市房管局已在浦东新区试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告知承诺审批,2020年10月印发《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实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房产市场〔2020〕130号)。
市农业农村委制定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告知承诺实施办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动物诊疗许可证审批告知承诺实施办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兽药经营许可证(非生物制品类)审批告知承诺实施办法》。
市气象局目前在自贸区范围内落实"证照分离"改革措施,对升放气球资质实施告知承诺,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2019年12月,市消防救援总队发布《关于在浦东新区和奉贤区试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制的公告》。
市民防办印发《关于在全市推广民防"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和《关于精简民防办事事项申请材料的通知》。
市气象局下一步拟在全市范围内对升放气球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
行政审批中介管理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本市遵循合法、必要、精简的原则,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由市审批改革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并向社会公布。
2018年9月,市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本市推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标准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府办发〔2018〕27号)。
证明事项规范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市政府网站上公布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等内容。新证明事项实施或者原有证明事项取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有关部门应当完成清单更新
市司法局及其他部门
本市设定的取消和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已按照国家要求公布在市政府网站上,查看路径:"中国上海"首页-政务公开-服务公开-证明事项清单。
证明事项清单更新工作由相关部门根据条例要要求进行。
各区、各部门应当加强证明的互认共享,不得重复向市场主体索要证明,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要求,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等工作,进一步减证便民。
2019年7月,市司法局、市审改办印发《上海市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实施好差评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市实施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好差评"制度覆盖本市全部政务服务事项、被评价对象、服务渠道。评价和回复应当公开。
2019年7月,市政府办公厅出台《建立"一网通办"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工作方案》(沪府办发〔2019〕20号)。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差评和投诉问题调查核实、督促整改和反馈机制。对实名差评事项,业务办理单位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联系核实。对于情况清楚、诉求合理的事项,立即整改;对于情况复杂、一时难以解决的事项,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及时向企业和群众反馈。政务服务主管部门应当对实名差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回访。
2020年8月,市政府办公厅出台《上海市"一网通办"政务服务投诉建议办理工作暂行办法》(沪府办〔2020〕49号)。
优化企业开办
第三十条 本市推行企业开办全流程"一表申请、一窗领取"。申请人可以通过"一窗通"网上服务平台申办营业执照、印章、发票、基本社会保险等业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当场办结;不能当场办结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2018年2月,原市工商局牵头制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快企业登记流程再造推行开办企业"一窗通"服务平台的意见》(沪工商规〔2018〕1号),全国首创建成开办企业"一窗通"网上服务平台,实现开办企业事项"一表申请"。
2019年3月,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制定《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公安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推进开办企业便利化改革的意见》(沪市监规范〔2019〕2号)全市各区行政务中心建成开办企业"一窗通"服务专区单一窗口,实现线下"一窗领取"。市场监管部门一天批准企业设立登记(就业参保登记同步办结),企业设立后执照、公章、发票均可当天领取。
2020年1月,市市场监管局制定《全面深化开办企业便利化改革的意见》。
申请企业设立、变更登记事项,申请人承诺所提交的章程、协议、决议和任职资格证明等材料真实、合法、有效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2020年9月7日,市市场监管局会同新片区管委会发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实施办法(试行)》。
企业可以在政务服务大厅开办企业综合窗口一次领取从事一般性经营活动所需的营业执照、印章和发票
2019年3月,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制定《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公安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推进开办企业便利化改革的意见》(沪市监规范〔2019〕2号),全市各区行政务中心建成开办企业"一窗通"服务专区单一窗口,实现线下"一窗领取"。
2020年1月,市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出台《市市场监管局等六部门关于做好企业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应用工作的通知》(沪市监注册〔2020〕907号)。
企业设立试行名称告知承诺制和企业住所自主申报制,推广实施开办企业全程电子化。多个企业可以根据本市相关规定,使用同一地址作为登记住所。
2015年3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并于2019年12月延长该办法有效期。
2020年4月,市市场监管局出台《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浦东新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临港新片区试点开展企业名称登记告知承诺制的意见》(沪市监规范〔2020〕8号)。
推广应用电子证照
第三十一条 本市按照电子证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电子证照归集和应用机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签发的电子证照应当向市电子证照库实时归集,确保数据完整、准确。
2018年11月1日,市政府出台《上海市电子证照管理暂行办法》;
2020年1月,市市场监管局等出台《市市场监管局等六部门关于做好企业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应用工作的通知》(沪市监注册〔2020〕907号)。
申请人在申请办理有关事项时,可以通过市电子证照库出示业务办理所需要的电子证照,受理单位不得拒绝办理或者要求申请人提供实体证照,但依法需要收回证照原件的除外。
本市按照2020年"两个免于提交"的工作要求,大力推进"在开展政务服务和实施监管执法场景中,凡是能够提供电子证照的,原则上一律免于提交实体证照"。
推广应用电子印章
第三十二条 本市建立统一的电子印章系统,推进电子印章在政务服务、社区事务受理等领域的应用,鼓励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使用电子印章。各部门已经建立电子印章系统的,应当实现互认互通。
市政府办公厅、市经信委
2018年11月,市政府办公厅出台《上海市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办规〔2018〕28号)。
2019年4月11日,本市电子印章公共服务平台正式上线,市经信委和市大数据中心已建立电子印章与电子证照联动功能,为各单位提供"全程网办"电子印章申请和管理服务,实现电子印章和电子营业执照同步发放。
2019年8月,市交通委印发《上海市交通委员会电子印章管理制度(暂行)》。
企业电子印章与企业电子营业执照同步免费发放。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刻制实体印章。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告知承诺
第三十四条 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其范围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市发改委研究起草《上海市特定区域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试行)》,初步考虑在目前国家授权较充分的自贸区临港新片区,开展本市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试点。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第三十五条 本市推行工程建设项目风险分级分类审批和监管制度。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等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风险划分标准和风险等级,并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资源等部门实行差异化审批、监督和管理。
市住建委、市交通委等
2018年8月,市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印发的通知》(沪府规〔2018〕14号)。
2020年1月,市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同意的通知》(沪府办[2020]5号)。
市规划资源局出台《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资源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沪规划资源建〔2020〕17号),《关于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沪规土资测〔2018〕591号)。
市住建委1、进一步优化完善项目风险分级分类矩阵及审批和监管制度;
2、研究探索扩大改革项目范围,实施全流程、全覆盖改革;
3、全力推进全市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设,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实现全流程网上办理;
4、制定出台市、区社会投资项目审批审查中心升级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审查中心的实施方案;
5、规范中介服务事项。对于保留的事项,争取尽早形成"一事项一方案一指南",并纳入审批管理系统统一管理。
6、探索在低风险产业项目中实行建筑师负责制,并进一步深化建筑师负责制试点内容。
本市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全覆盖改革。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托"一网通办"总门户,牵头建立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现立项、用地、规划、施工、竣工验收等各审批阶段"一表申请、一口受理、一网通办、限时完成、一次发证",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实现全流程网上办理。对社会投资的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可以合并办理,全流程备案、审批时间不超过十个工作日。
2019年市住建委发布:1、《关于成立上海市社会投资项目审批审查中心的通知》(沪建审改〔2019〕2 号),2、《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设立区级社会投资项目审批审查中心的通知》(沪建审改〔2019〕4号)。
2020年5月,市住建委出台《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优化本市重大建设项目重点产业类项目工程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建建管联〔2020〕238号)。
2019年10月,市住建委出台《关于本市推进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改革工作的若干意见》。
2、市交通委
2020年7月,市交通委印发了《关于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事项实施网上办理和告知承诺的通知》(沪交建函〔2020〕490号)以及《关于进一步优化交通建设项目桩基工程施工许可审批的通知》(沪交建函〔2020〕609号)。
3、市规资源局
市规划资源局出台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规土资建〔2018〕645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规划资源建〔2019〕416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征询和设计方案征询行政协助工作规程》的通知(沪编〔2018〕611号),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规土资测的通知〔2018〕591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规划资源验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沪规划资源规〔2020〕1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规划资源审批改革,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的操作办法》的通知(沪规划资源建〔2020〕492号),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档案验收事中事后监管规定》的通知(沪规划资源行〔2020〕200号)。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审查中心,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行联合会审、联合监督检查和综合竣工验收等一站式服务模式
市住建委
2020年3月,市住建委出台《关于进一步优化本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综合竣工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建建管〔2020〕72号)。
本市加强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跨前服务,对不影响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非关键要件在审批流程中探索试点"容缺后补"机制,允许市场主体在竣工验收备案前补齐相关材料。
市规划资源局
市规划资源局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规划资源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的操作办法》(沪规划资源建〔2020〕492号)、《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规划资源验收管理规定(试行)》(沪规划资源规〔2020〕1号)、《关于本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档案验收事中事后监管规定》(沪规划资源行〔2020〕200号)。《关于印发的通知》(沪规划资源建〔2020〕17号)。
本市推行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探索推行建筑师负责制。
已在浦东新区开展建筑师负责制试点,截至目前,试点项目累计达到23个。
区域评估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本市在产业基地和产业社区等区域实施综合性区域评估。各区域管理主体应当组织开展水资源论证、交通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雷击风险评估等区域评估,区域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并纳入相关部门管理依据。
1、市交通委
2019年5月,市交通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取消工业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通知》,取消了工业项目交通影响评价。
2、市水务局
2020年,市水务局印发《关于推行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和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水务〔2020〕653号)。
3、市规划资源局
2018年,市规划资源局印发《关于印发的通知》(沪规土资规〔2018〕2号)。
不动产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本市企业新建社会投资低风险产业类项目的竣工验收与不动产登记合并办理,竣工验收后一次性获得验收合格相关证书和不动产权证电子证书,并可以当场获得纸质权证。
2018年市住建委发布《上海市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沪住建规范联[2018]10号),2019年发布《关于进一步简化本市小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沪建建管联〔2019〕118号),2020年3月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本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综合竣工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建建管〔2020〕72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沪住建规范(2020)3号)。
不动产登记已实现专窗办理、一口受理、一窗领证,90分钟内完成,最多跑一次。
2、市规划资源局
2020年,市规划资源局印发《关于印发的通知》(沪规划资源建〔2020〕33号)。
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实行一窗收件、当场缴税、当场发证、一次完成。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与公用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等加强协作,逐步实现电力、供排水、燃气、网络过户与不动产登记同步办理。本市推广在商业银行申请不动产抵押登记等便利化改革。
2019年,市规划资源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开展不动产登记服务改革设立企业服务专区的通知》(沪自然资源登〔2019〕38号)。
2020年9月,市规划资源局发布《关于印发的通知》(沪规划资源登〔2020〕413号)。
2019年,市规划资源局发布《关于下发的通知》(沪自然资源登〔2019〕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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