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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一县级干部受审,受审地全县干部看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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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8 18:51:1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12 月 7 日,黄山市黟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吴刚涉嫌受贿、挪用公款一案。黟县纪委监委组织公安系统 20 余名干警旁听庭审,并组织全县党政机关干部通过庭审直播网观看案件审理全过程,黟县人民法院组织全院干警集中收看庭审直播,接受廉政教育。


庭审现场


黟县人民法院组织全院干警集中收看庭审直播
公诉机关指控,2007 年时任歙县公安局副局长的被告人吴刚,在负责许忠和等人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专案组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于 2007 年 9 月 24 日、10 月 25 日、12 月 4 日,安排专案组内勤分别支出专案组涉案暂扣款人民币 2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共计人民币 50 万元,借给其个人用于炒股。同年 10 月 31 日、11 月 1 日、12 月 12 日被告人吴刚将挪用的公款全部归还。2006 年至 2020 年,被告人吴刚在担任歙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副局长、政委、祁门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管理服务对象、请托人财物共计人民币 198.12 万元(其中 20 万元系犯罪未遂)、港币 1 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 50 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计人民币 198.12 万元(其中 20 万元系犯罪未遂)、港币 1 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被告人最后陈述各个环节,审判长宣布休庭,待合议庭评议后择期宣判。
来源:黄山市黟县人民法院
栏目主编:顾万全 本文作者:黄山市黟县人民法院 文字编辑:宋彦霖 题图来源:上观图编 图片编辑:苏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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