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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诊疗试行办法:须依托实体机构不得网络首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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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16 02:28: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互联网诊疗管理试行办法发布:须依托实体机构 不得网络首诊
国家卫生健康委今天发布互联网诊疗管理试行办法。办法规定,只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才有资格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医生不能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互联网诊疗管理试行办法明确,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的医疗机构提供。


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副局长 焦雅辉:由医疗机构使用本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利用互联网技术,直接为患者提供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办法规定,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的诊疗科目,医疗机构不得开展相应的互联网诊疗活动。医疗机构应当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进行电子实名认证,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具有 3 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


医疗机构在线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时,医师应当掌握患者病历资料,确定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明确诊断为某种或某几种常见病、慢性病后,可以针对相同诊断进行复诊。当患者出现病情变化需要医务人员亲自诊查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医师掌握患者病历资料后,可以为部分常见病、慢性病患者在线开具处方。不得在线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的处方。为 6 岁以下儿童开具互联网儿童用药处方时,应当确认患儿有监护人和相关专业医师陪伴。医疗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患者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患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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