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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台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规定,9月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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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8 13:02:5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中新经纬客户端 9 月 7 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7 日发布《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下称《规定》 ) ,明确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特定类型互联网案件," 互联网购物、服务合同纠纷 "," 互联网金融借款、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等都包含在内。《规定》自 9 月 7 日起施行。
《规定》共 23 条,对互联网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上诉机制和诉讼平台建设、案件在线审理机制等作出了明确。
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特定类型互联网案件,主要包括:网络购物、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互联网金融借款、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互联网著作权权属和侵权纠纷、互联网域名纠纷、互联网侵权责任纠纷等案件。
《规定》要求,互联网法院采取在线方式审理案件,案件的受理、送达、调解、证据交换、庭前准备、庭审、宣判等诉讼环节一般应当在线上完成。
此外,《规定》指出,互联网法院应当建设互联网诉讼平台,作为法院办理案件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实施诉讼行为的专用平台。通过诉讼平台作出的诉讼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在涉及案件有关证据方面,《规定》明确,当事人对电子数据真实性提出异议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结合质证情况,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过程的真实性,并着重审查含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等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安全、可靠;电子数据的存储、保管介质是否明确,保管方式和手段是否妥当;电子数据是否可以通过特定形式得到验证等情况。
此外,互联网法院在线审理的案件,可以在调解、证据交换、庭审、合议等诉讼环节运用语音识别技术同步生成电子笔录。电子笔录以在线方式核对确认后,与书面笔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中新经纬 AP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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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澍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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