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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税务对会计的监控有多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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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5 18:17:3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且不说近年来税收政策更迭不断,大家只看看下面这几个就知道税法和会计法今后对会计的监控会有多严格了吧!
半年之内,增值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三个大税种由原来的暂行条例迈入立法阶段,国家税务总局向社会公开发布征求意见稿。
三税种由暂行条例到立法,意味着增值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由行政法规向法律的蜕变,行政法规和暂行条例的区别是什么呢?
税收法律,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税收行政法规,指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不得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也就是说,这三个税种在法律层级上又高了一级。同时也意味着,国家对纳税人的监管将更加严格。
会计法修订的脚步也从未停止,财政部也向社会公开发布修订草案的征求意见稿。
会计法修订草案也对会计人员做了进一步的约束:实行财务负责人备案制度,一旦将来查到问题便可追责;必须经过批准的机构才可以接受代理记账业务,个人不得从事代理记账;罚金标准翻倍增加,伪造会计凭证的,最高可到100万元的罚款……
做人难,做会计更难,会计总是进退两难的那个群体。有的会计吐苦水说是老板要求这么干的,但是有的会计确是这样的:
他们不仅经常发朋友圈提示老板公司可能存在的税务风险,还能在关键时刻大方的给老板提出建议。老板们大多数不懂财税的专业知识,但是会计如果能够把原由和利弊给老板讲清楚,只要老板想好好经营公司,一定会权衡利弊,不会不听劝的。
所以畅捷通好会计奉劝各位会计,在法律面前,最好还是要正常经营,合理合法避税,千万不要触碰法律底线,不然迟早会追悔莫及。
小贴士:
税务稽查一年比一年严格,会计当然不能以身试险,当老板让你避税时,有了“好会计”,能够智能税负测算、税负异常预警,实现税务风险分析/检查,还能智能节税……这样好用的工具,小主们值得拥有,不仅能合理的避税,还能大大提升工作效率。
增值税立法,这些变化需要注意!
征求意见稿        增值税现行政策口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增值税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注:这里两点需要注意: 1、销售服务,是指有偿提供服务。(含原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2、销售金融商品(单列出来,原包含在销售服务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为季销售额三十万元。 注意:不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1、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不是本法规定的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自愿选择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十一条?下列情形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赠送货物,但用于公益事业的除外;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赠送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但用于公益事业的除外;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无偿提供服务,不再视同销售了,比如无偿提供贷款服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增值税征收率为百分之三。 (注意:5%的征收率没有了)         1、一般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 目、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税率 5%;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征税率5%; 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纳税; 2、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征收率5%; 3、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式,征收率5%        
第十五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对价,包括全部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第十六条 视同发生应税交易以及销售额为非货币形式的,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确定销售额。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同时适用两个以上减税、免税项目的,可以分不同减税、免税项目选择放弃。         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第三十五条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一个季度或者半年。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半年为计税期间的规定不适用于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纳税人。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畅捷通好会计提醒:会计们注意了!这五大税务风险要规避!
1、发-票风险
税局对发-票的稽查越来越严格,可在工作中,会计还是会收到一些不合格的发-票,比如纳税人识别号没有填写,发-票备注栏需要填写没有填写,有发-票清单未附发-票清单,税收分类编码选择不正确等,这样的发-票都要退回,让对方重新开具。
2、增值税税务风险
①企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的货物(服务),要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②有的纳税人在税务处理中,把公司简易计税的项目,计入到一般计税项目进行增值税进项虚假抵扣;
③有的纳税人为了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在销售额上做手脚,为了使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优惠标准,故意作废一些增值税发-票。
3、企业所得税税务风险
①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②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③企业存在对外投资情况,投资收益的股息和红利要并入收入总额。
4、个人所得税税务风险
①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要符合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范围、符合合理性原则。
②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每个单位职工的补贴、补助,不属于免税福利费的,按照规定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5、纳税申报税务风险
①有的纳税人在申报的过程中,不按照规定申报,明明自己不符合零申报标准,也要违规进行零申报。
②在纳税申报时,办理增值税减免备案的纳税人应纳税额为零,也不代表可以零申报,而是应该向税务机关如实进行申报。
③有的纳税人存在未开票收入,但不按照规定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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