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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检察:不查自己人,薛江武被指两面人(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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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13 10:09:0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提要:8月25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张坚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安徽省监察委员会把涉案张坚的举报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移交到安徽省政法委,而这封实名举报在长达9个月的时间里,杳无音信。这封举报信,还在安徽省人民检察院遭遇神回复:枉法裁判是刑事犯罪,我们不查自己人。

中央要求全面依法治国

公开资料显示,安徽省政法委书记是姚玉舟。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是薛江武。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中央决定组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这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次设立这样的机构,目的是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统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工作。”

在十八大结束两天之后的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再次强调:“腐败问题越演越烈,最终必然会亡党亡国。”

2014年8月,习近平在讲话时对反腐败形势的判断还是“腐败和反腐败两军对垒,呈‘胶着状态’”。

安徽省政法委书记是姚玉舟,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是薛江武。而他们主持的两家单位做法显然违背中央依法治国精神,和中央要求背道而驰意图明显。

难产的实名举报:不查自己人

10月24日,安徽省纪委监委接待室,以及安徽省政法委员会信访接待窗口。安徽省监委回复:实名举报材料在1月已经按照规定移交安徽省政法委员会。政法委信访接待窗口查询无转办信息。多次耐心问询:是转办到政法委员会办公大楼,政法委信访接待没有移交转办记录。(两单位窗口均有录音录像)实名举报材料在安徽省政法委已经“待”了9个月,那么,9个月没有任何进展的实名举报,对于安徽省政法委的工作是怎样的评价呢?仅仅是工作效率问题吗?(监察委人员:因工作纪律安徽省监察委不能提供转办记录)

期间,安徽省监委对于有没有回复给纪委,也没有准确回复。当然,本人也没有见到任何回复。政法委同志还表示:可以到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举报;可以到政法委大楼问问举报信的事。我去了,但是门卫不给进,只能到信访接待窗口。还说:可能会转办到检察院。

那一刻,我心里油然而生丝丝寒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早已经明确回复我:枉法裁判是刑事犯罪,我们不能查自己人(原话记不太清了,窗口有录音录像),说着话,检察院的那个同志便起身走人。我也只能默然离开。

公开资料显示,安徽省政法委书记是姚玉舟。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是薛江武。

涉案张坚,实名举报9个月未果

较早前,安徽省高级人法院原院长张坚落马,数十家媒体公开报道:和本人网络实名举报有关,安徽华环国际烟草有限公司涡阳厂和本人劳动争议案,院长张坚涉嫌变相受贿企业60多万。而本人实名举报的9人枉法裁判,和媒体指出的案件是同一个案件,同时还在安徽高院官方微博互动60多万贪污款话题,安徽高院多年后至今未见回复。张坚已经落马,安徽省政法系统,到底是谁在刻意保护这9名枉法者?还是案件正在办理?还是实名举报材料还在政法委的办公大楼里睡觉?(w用力)这确实让人彷徨啊!一封实名举报信,检察院不查!政法委“沉睡”9个月。

安徽省政法委书记姚玉舟同志,你是这样贯彻中央要求的吗?这种行为是公开和中央对着干啊,是说一套做一套的中央点名批评的两面人啊,是彻底要违背中央,做枉法裁判的保护伞啊。

点评:安徽省监察委转办实名举报材料,安徽省政法委9个月无反应。这种情况在中央要求全面依法治国的宏观政策下,实属罕见。“两面人”、“山头主义”思想比较突出,安徽省政法单位,应及时回应举报和关切。此种做法有一下特征:1,严重违反中央全面依法治国精神;2,和中央政治路线背道而驰;3,公然践踏法制建设和现行法制体系。实名举报和枉法事实

1,安徽高级人民法院民事二庭李峰、朱道林、曹化元。【2017晥民申515号】。

2,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罗胜、周甜甜、刘强。【2016晥16民终1806】。

3,涡阳人民法院刘继业。【2016晥1621民初2738号】(案件审理在办公室,刘继业和书记员一名,还有一人来回进入几次,没有人民陪审员)

4,安徽人民检察院邢某检察官,皖检民(行)复查[2018]34000000006决定书。

5,亳州市人民检察院,女检察官魏某,亳检民(行)监[2017]34160000072决定书。办案过程直接违反《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人民检察院的调查活动应当由两名以上检察人员共同进行。调查材料应当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或者盖章。单独对本人调查,(谈话室有录音录像)。注:检察院决定书办案人员不署名,只知道某某检察官。

枉法事实:

1,捏造法律文书。2016年6月17日的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皖1621民初2783号法律文书。文书公开网出现该文书(通过天眼查意外发现),本人以及司法援助中心杨林律师,均没有收到该法律文书。裁定内容为:案件复杂,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2016年6月20日涡阳县人民法院传票是:第四审判庭。而实际审判并没有在第四审判庭,而是在办公室进行的。法律文书与事实相反。而且只在办公室审理一次。“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根本不存在,本质是“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枉法事实清楚。

2,证人不到庭,《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解释(废止2001版证据规定)》第七条【补强证据】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二)与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

第八十六条【证人的出庭作证义务】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证人在审前准备阶段双方当事人在场时出席陈述证言的,视为出庭作证。双方当事人同意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

枉法事实:两个证人是受害人所在业务部科长陈辉,副科长郑红伟,上下级关系。

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晥16民终1806】认定:证言取消,证据采用。在此有个疑问:证人证言取消,证据还能采用?

3,判决书捏造人民陪审员。涡阳县人民法院【2016晥1621民初2738号】判决书出现人民陪审员朱标,(现任涡阳县信访局副局长)。此人没有到庭。

4,采用违反《劳动法》文件。《华环国际烟草有限公司劳动管理规定》并非华环国际烟草有限公司管理文件,而是下属涡阳厂擅自制定的限制职工上访的文件。没有华环国际烟草公司职代会的通过,是违法的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政策规定,并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审判依据。

没有通过民主程序产生的《华环国际烟草有限公司劳动管理规定》,显然是违反《劳动法》的违法文件,法庭不能采用。

5,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2月2日开庭,第六法庭。证人没有到庭,仍然采用《劳动法》禁止的文件《华环国际烟草有限公司劳动管理规定》。调阅录音录像遭到法官罗胜拒绝。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五、人民法院应当使用专门设备存储庭审录音录像,并将其作为案件材料以光盘等方式存入案件卷宗;具备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等在人民法院查阅条件的,应当将其存入案件卷宗的正卷。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拍录、传播庭审录音录像。

6,举报不予回复。2017年5月19日,亳州中院纪检处颜法官、高法官针对本人实名举报,进行回复。调阅庭审录音录像,暂时不予回复。法官违法向旁听席群众询问,暂时不予回复。三个法官的违法调查,没有进行,回复:不参与案件实体调查。法官违法向旁听席群众询问,暂时不予回复。

7,证据《关于周靖国同志工作安排事宜与本人反馈情况》载明:只有2015年11月26日下午没有签到。华环国际烟草有限公司涡阳厂四楼会议室,2015年11月27日,政工科长刘杰,综合科长孙波,业务支部书记郑西峰,以及本人。所谓三个月签到表没签字证据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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