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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山西岚县协警工作需进一步完善(转 载) [打印本页]

作者: 风向不变    时间: 2020-10-25 22:36
标题: 山西岚县协警工作需进一步完善(转 载)
  来源:今日头条

  近日,知情人反映:2020年6月27日,山西省吕梁市岚县公.安.局东村派出所派两名协警刘某和李某在押送贩毒嫌疑人于某军(岚县东村镇人)至看守所的路途中嫌疑人逃跑。

  后来嫌疑人于某再次贩毒,被吕梁市方山县公.安.局于2020年8月3日再次拘捕,拘捕后移送至岚县公.安.局。此事件举报人已向吕梁市人民检察院反映,后将此事转到岚县人民检察院。岚县人民检察院对于此事件一直没有处理结果。

  协警也称辅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依法招聘并由公.安.机关管理使用,履行本办法所规定职责和劳动合同约定的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员,主要包括文职、辅警两类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警.务辅助人员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不能直接参与公.安.执法工作,应当在公.安.民警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警.务辅助人员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相关法律后果由公.安.机关承担。

  第五条警.务辅助人员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涉及绝密级事项和难以有效防止其直接参与执法的,不得使用警.务辅助人员。国内安全保卫、经济侦查、刑事侦查、行动技术侦察、网络侦查、反恐怖部门、警种的涉密或执法岗位,不得使用警.务辅助人员;以上部门的非执法、非涉密的综合性岗位,经本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使用警.务辅助人员。其他部门、警种的重要涉密岗位,未经本级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使用警.务辅助人员。

  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警.务辅助人员不得单独执法。

  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其所在单位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聘用单位工作规定和纪律要求的,视情给予批评教育、扣发绩效工资、扣发年终奖励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人事代.理机构;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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