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曝光: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毓秀国际公馆恶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报道!
面对基层单位与房开商的相互勾结造成腐败导致侵害他人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直接影响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欠薪已成为全国性的问题。王智2013年6月开发毓秀国际公馆项目为了逃避高额的过户税费,挂靠了内蒙古鑫海房地产开发公司,至今造成各种官司诉讼高达100多起,几乎都没给予妥善处理解决,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在诉讼期间,恶意串通他人把财产转移到他人公司。在向该公司讨薪过程中,纠结一帮社会人员对农民工进行恐吓,威胁,殴打等并在2017年4月14日王智亲自叫手下贺三把我叫到工地工棚亲自用茶杯砸,用安全帽砸我头部,有他手下贺三、董志强、他司机王峰、监理马绍江,为证。也有医院检查结果头部外伤为证。以下是受害较大的公司。
一、内蒙古盛弘建筑工程责任公司也是被开发商王智恶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事情如下;
甲方:内蒙古鑫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内蒙古盛弘建筑工程责任公司(以下称呼我方)
事由:此项目为甲方开发的毓秀国际公馆,我方承建的是1#、2#公寓楼及酒店,开发商为王智。2013年5月份,我方向甲方交纳了400万元保证金,入现场建起了临建,由于甲方不具备开工条件,直到2014年6月份才开始正式施工,一直到2016年3月份,双方在支付工程款方面达不成友好协议,故于2016年6月14日签订了退场合同,言明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支付方式,但甲方又一次言而无信,约定到8月14日甲方欠我方的3300万(含税金)全部付清,结果仅付了550万元,而我方于2016年6月14日已退场,故在以后的要账过程中非常不便,垫进去的资金产生大量的利息,截止到2017年10月份,甲方陆续支付了我方约900万元,共计下欠我方将近1400万元(不计利息的情况下),由于拖拉的时间长,我方损失很大。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于2017年10月底把对方起诉到新城法院,并于2017年11月17日,保全查封了甲方72套房产(见附件1),但没过多长时间韩杰法官在没有通知我方的情况下,私自解封30多套(其中部分房产已让鑫海公司转移)。通过我方与韩杰法官的争取才在2018年2月2日又重新查封住了这些房产(见附件2),但少了一套且查封的房产也有了变更。难道这是人民赋予法官的权利?(据知情人透露韩杰法官与王智有钱权交易)。在2018年4月26日,新城法院做出判决(内0102民初7325号)(见附件3)。甲方上诉到了中院,而中院在2018年8月31日也出了判决(内01民终1842号)(见附件4),并判我方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338856元,而此次终审判决书中声明了我方对甲方的财产进行了保全,甲方有支付工程款的能力,我方请求支付工程款的权利能够予以保障,但就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通知我方在2018年8月31日领取判决书(8月22日出的裁定,我方31日收到)的同时,新城法院李福林法官于同一日也即8月31日就解封了我方保全甲方的全部财产(见附件5),并且甲方将保全财产全部做了网迁,我方没有一点去保全的时间,这样的时间点切的真叫天衣无缝,看来王智和两院的个别人关系不错,尤其是李福林法官,这正常吗?据我们了解王智和李福林有钱权交易。
我们不太懂法律,但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没办法我方将一、二审的受理费33多万元全部交齐,又一次到新城法院起诉,又上交了受理费17多万元。此案于2019年1月3日做出判决(内0102民初5418号)(见附件6),对方又上诉到中院,中院在2019年3月27日做出终审判决(内01民终1308号)(见附件7),而此次终审判决的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基本是让双方对开,可笑之极。
在转入执行局后,由于以前保全甲方的财产被恶意转移(大部分转移到了开发商的会计朱美丽和王智儿子王学明名下),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我方经多方打听与落实,经法院提供了甲方网迁到托县立农银行的19套门脸房产,银行也愿意拿出7套门脸房产为我方作执行担保,但从第二次终审到现在已一年有余,此案还未结束,这就是我们的人民法院?很明了的一个案件居然费时二年零六个月都未结案,我方是弱势群体,投资和民工工资无法拿回,很多人被逼的生活窘迫。期间对方的律师明知此案为开发商与施工方的工程款案件,却不顾公正为开发商出馊主意,在执行期间更是让甲方串通案外人提起执行疑异之诉,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此律师叫王佳琦,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呼和浩特市分所)律师。(王佳琦律师与韩杰法官存在钱权交易虚假诉讼)
甲方实际负责人王智扬言说要在法院花1000万元也不给我们工程款。并常期雇佣黑社会人员尹飞,外号“旦旦”处理毓秀国际公馆工程施工过程中比较麻烦的事情。在2014年10月份,将讨要农民工工资的四川汉泰劳务公司工人罗术国头部砍伤,新城区海东路派出所有出警备案。
二、我们是江西省中盛建筑集团公司,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毓秀国际公馆"实际施工人:张家平(电话:13896366999),我于2013年6月进场施工,2015年12月12日全部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提交验收,在施工过程中,开发商一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农民工工资一直无法全额支付。后于2017年8月诉至新城区法院并依法提供担保保全了自己承建的楼房,新城区法院在保全了3000万,(实则43套房屋)后将该案移交呼市中院,开发商实际控制人王智(关景滨是王智的保护伞,王智2013年6月开发毓秀国际公馆项目为了逃避高额的过户税费,挂靠了内蒙古鑫海房地产开发公司,至今造成各种官司诉讼高达100多起,几乎都没给予妥善处理解决,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在诉讼期间,恶意串通他人把财产转移)并叫其他花一千万买通法院,一分钱也不给你,你爱到那里告告去。不久我司保全的房屋被新城区法院立案二庭领导韩杰无故解封,我司立马提出反担保异议,新城区法院再次查封了鑫海公司及"毓秀国际公馆"共同开发人王智的"毓秀国际公馆"房屋,可是2018年1月29日韩杰又擅自作出(2017)内0102财保219号之四的裁定,将我司依法保全的财产全部解封,导至我司债权无法实现,农民工工资长达7年之久无法兑现,税款无法上缴。
之后在法院审判过程中开发商王智伪造证据法院认可,我司原件不认,合同约定房屋低顶工程款下浮5%可法院不认,明显给我司少判五百余万,我司考虑到农民工工资要及时支付的情况下,上诉拖不起便把已递交的上诉状给撤了回来,立即申请执行,他利用呼市中院分管执行的某领导关景滨跟他关系甚好,(因关景滨和王智等人经常在鼎盛国际15楼王智办公室加会所打麻将)给呼市中院相关单位打招呼,执行领导刘伟便帮忙拖时间、评估价格、拍卖折扣上大作文章,将王智用来置换的商业烂尾楼经两次拍卖只降19%强行以物抵债,不然刘伟说:我就要解封,你一分钱也拿不上。刘伟说"这是呼市的贯例,像我执行随便在二手车市场买一辆3一5万二手车随便放到那个开发公司抵个二三十万的债很正常,"在2020年6月9日,以房抵顶债务时刘伟为了给开发商节约利息,本将应按评估价含"水、电、暖"的经验收合格的项目,在未完工实则烂尾,水、电、暧都未通按评估价0.81裁定给我司,不要就解封,就连我司都跟开发商协商好7折抵债,执行法官刘伟不同意必须按8.1折,这样可以多抵顶三百多万绩务,并不让我们选房,什么都按王智的意思办,把跟本上都卖不了的房给我司。并在王智、李静(王智公司经理)中盛公司施律师、张家平,刘伟我们五人在场的情况下向王智说:张家平说你花一千万把法院买通。我说这不是我一个人听见,王智不坑声,我说"我司要提异议,刘伟立马叫王智回去提由于疫情应减免利息异议,刘伟真是王智的合格代理人。当场同意我司尽快提异议,结果他执行裁定早都写好了,我司一走他就立马把早就制作好的执行裁定给了鑫海,根本不给我司异议的时间。
三、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果公司,电话号码1701211719。日盛达毓秀项目部负责人王会龙再找王智要工程款就让尹飞(外号旦旦)安排手下废掉王会龙双腿,恐吓项目负责人王会龙远走他乡,至今不敢回呼市,王智利用恶势力手段侵害日盛达毓秀项目工程款。
(1)王智在开发呼和浩特毓秀国际公馆期间,仰仗着关景滨的幕后黑伞,常年雇佣社会出狱的劳教人员乔木,兰锁为他们公司的专用安保,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多次威胁、恐吓项目参建的“不听话”的施工队,其中2014年10月份,王智的黑社会性质打手在新城区鼎盛华广场15楼其公司办公室用刀将讨要农民工工资的四川汉泰劳务公司工人罗术国头部砍伤,在253医院住院看病期间分文未付,新城区海东路乡单位有记录,
(2)在外包的毓秀国际公馆水电施工项目,王智单方毁约强行清场,并让打于将水电施工队负责人温林生打至脑干出血,住院两月有余,当时在新城区毫沁营派出所立案处理,派出所警官多次让工地的见证人做了笔录。在王智的运作下,此事不了了之。
(3)王智长期雇佣呼和浩特黑社会的大哥尹飞(外号旦旦),来处理呼和浩特毓秀国际公馆比较棘手的事情,2015年9月王智不按约付款,日盛达项目部讨要工人工资,王智让尹飞出面,强行让日盛达项目部撤场。此事平息后,王智将位于玉泉区富贵国际小区的房屋两套赠予作为报酬。并在2017年初在新城区鼎盛国际请尹飞唱歌,在KT包房当场给对方30万现金来制止日盛达毓秀项目部负责人来讨薪。
综上所述,由于黑心开发商王智开发的"毓秀国际公馆”总建筑面积近30万平方米,按7000元/平方米,也是20亿,共三家施工单位的工程款不到5亿,土地款2.5亿,实则利润不低于10亿,他挖空心思克扣农民工血汗钱,实在不该。现在法院裁定给我司的烂尾楼再降20%也卖不出去,还不够上缴国家税款,现在欠了7年多的1500余万农民工工资怎么能够实现,希望上级领导能重视广大农民工的生存状态,让基本上解决执行难落到实处。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畅通投诉及处理渠道,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对拖欠工资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要依法处理,措施要有力,对恶意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决不能姑息手软,充分维护农民工的尊严和价值,充分体现法律的威严与权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