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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一女子服刑期间身份被冒用办理信用卡,银行错误将其列为失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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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25 09:35:1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冒用别人的身份信息是违法的行为的,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银行信用卡,难道银行的审计那么低吗,还是存在为他人开绿道和渎职等不法行为,严重侵害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大家好,我叫李彩娜(电话:)住河南省巩义市回郭镇芦医庙村中州二街11号。我2007年11月8日至2017年11月7日在郑州市女子监狱服刑。但在2015年高燕(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七支行行长)向郑州市二七区法院起诉:2009年6月19日,我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七支行申清办理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一张,卡号为:62283600177xxx30。截止2015年7月27日,该卡共消费未归还借款本金9735.58元、利息16833.43元、滞纳金586.86元、超限费293.68元,总计27449.55元。郑州市二七区法院未经合法送达,判决支持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七支行诉讼主张并予以执行将我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后经我向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对该案申请再审,确认是有人冒用我的身份信息,伪造我在河南豫东高速公路服务有限公司上班担任财务部出纳,年收入四万八的身份办的信用卡。

  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我找到郑州市二七区农业支行要求解决问题,但银行经理说他们有专业的法律团队和专业的法律顾问,让我走法律程序。我在监.狱.服.刑多年,与社会生话已经脱节,即无钱也不知如何处理该事。因此特向上级领导反映情况,希望能得到合理、合法的解决。追究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七支行渎职人员的法律责任,并向我精神损失与其它的相关损失和公开道歉恢复我的信用问题,用法律函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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